危房鉴定的条件和标准

时间:2020-08-31点击次数:1118

危房鉴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的程序如下:

1、乡(镇)人民或乡(镇)农村危改**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08年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提出申请。

2、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危房鉴定申请成功后,将根据以下等级标准进行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是合法产权,对于没有房产证的,应当先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因各种原因一时不能办理,又不属于违章建筑的,可以报告属地乡镇(街道)进行统一鉴定。

2、其次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已备案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的公告栏里可以找到,都有对应的联系号码,市民可以直接联系,鉴定费用自负。

3、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安排鉴定的,鉴定费用也由乡镇(街道)统一安排。

危房鉴定标准

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房屋责任人均可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其中,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都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此外,公共建筑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把鉴定报告报送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将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危险房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排除危险。

对暂时不能排除危险的房屋,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当委托鉴定而未鉴定的,经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代为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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